易倍体育EMC原告曾先生租赁某公司的房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月租金3700元,押一付三。
根据曾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该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有机化合物不符合标准,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该公司已构成违约易倍体育EMC。
因曾先生于2022年7月6日将房屋钥匙实际交还该公司,合同应于该日解除。至于应退还的金额,曾先生主张退还已缴纳的全部租金、水电等费用。
曾先生在合同存续期间仍获得部分居住使用利益,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曾先生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居住时间的长短、曾先生的年龄及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否则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租赁物对其构成人身安全之威胁,且不以出租人已明确告知为免责理由。由此,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安全保障之功效。
合同解除后,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已发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所产生的人身损害以及出租人是否存在隐瞒的故意等多重因素而最终确定。而对于合理的生活支出,不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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