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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倍体育EMC【警示案例】谨记身边教训切莫以身试法害人害己!添加时间:2023-09-27

      易倍体育EMC8月18日12时47分,运城市新绛县报告1名西藏返乡人员核酸检测阳性。该阳性感染者8月15日从西藏乘坐Z22次列车出发,8月17日凌晨3时59分抵达太原站,换乘K609次列车于8月17日13时50分抵达新绛火车站,被点对点转运至新绛县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8月17日22时20分第1次核酸检测为阴性。8月18日12时47分第2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阳性感染者一:8月16日与其父母自驾车赴西安市西京医院就诊,当晚返回。8月17日、18日核酸检测均为阴性。8月20日2时30分出现发热症状,赴运城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被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立即进行核酸采样,6时31分核酸检测阳性。

      阳性感染者二:为阳性感染者1的父亲,8月17日、18日核酸检测均为阴性。8月20日7时53分核酸检测阳性。

      阳性感染者三:8月20日11时05分,运城市中心医院报告1名西安返盐人员核酸检测阳性。截至2022年8月20日12时,盐湖区累计报告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3名。该阳性感染者为2022年8月20日盐湖区新增第1例阳性感染者的母亲、第2例阳性感染者的妻子。

      8月16日,运城市口腔卫生学校朱某某、运城市护理职业学院王某某外出西安未在单位和社区报备,返运后,未按疫情防控部门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未尽到疫情防控责任,造成疫情传播。目前,纪检部门已对朱某某、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介入调查。

      2022年8月20日14时45分,夏县人民医院报告1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为盐湖区阳性感染者1的密切接触者。目前,已被转运至运城市第二医院(运城市传染病医院)隔离医学观察。

      8月20日下午,在高速河津东口疫情防控检查站,两名防疫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起隐瞒行程涉疫违法行为。

      当天,在检查站值勤的工作人员发现一辆河津—西安“黑出租”车晋MD392N。为逃避检查,该车司机半路将乘车人员放行,随后独自到卡口接受疫情检查。扫码岗工作人员查验时,发现该司机有两部手机,一部手机行程显示河津,用来应付检查,另一部被藏匿的手机行程显示为西安。随即交警岗民警对其进行盘问,发现该司机不仅隐瞒本人西安旅居史,而且曾运载西安旅居史乘客3人。

      检查站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分管的河津市市领导汇报,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作战,调取监控、查阅车辆信息、核实人员身份,并与赵家庄派出所进行对接。经赵家庄派出所民警询问后,所有乘车人员被迅速追回,统一送往隔离点进行隔离。

      2022年8月24日易倍体育EMC,白色上汽大通商务车车主薛某、司机杨某分别在2022年8月17日、18日、19日上午10时许从西安务庄地铁站拉18人回河津易倍体育EMC,在即将到达河津高速出口时,为了逃避防疫检查,私自安排出租车司机宋某在高速公路西辛封段将乘客接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津市公安局清涧派出所依法对薛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杨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宋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2022年8月23日,王某、李某、韩某在高速西口疫情检查站接受检查时,均使用备用手机出示行程码逃避检查,被工作人员发现,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津市公安局阳村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7日,裴某擅自运营黑出租自西安返回河津搭乘多名乘客,在明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在进入高速收费站前,在路边让车内乘客下车步行收费站以逃避疫情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津市公安局阳村派出所依法对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22年8月24日12时33分,垣曲县报告1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该阳性感染者系菏宝高速闻垣段垣曲服务区南区帮厨员,居住地为垣曲县皋落乡岭回前村。

      8月25日—26日3时,垣曲县在集中管控人群例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中发现6名初筛阳性人员,均为8月24日报告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其中:1人为8月24日报告确诊病例的共同居住家人,4人为8月24日报告确诊病例的同事,1人为菏宝高速闻垣段垣曲服务区南区餐厅蔬菜配送人员。

      8月27日14时03分,运城市垣曲县在集中管控人群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1名初筛阳性人员,为8月26日运城市垣曲县报告阳性感染者6的共同居住家人。

      8月26日22时42分,永济市报告1名省外输入型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该阳性感染者为临汾籍货车司机。8月24日,驾驶大货车从安徽省蚌埠市出发。8月25日20时许,进入我市。8月26日5时10分,在侯平高速侯运段东镇收费站进行核酸采样后离开。永济市接到闻喜县协查通报后,对其采取隔离管控,并立即进行“单人单采”。8月26日22时42分,永济市人民医院报告其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目前,该阳性感染者已转运运城市第二医院(运城市传染病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022年8月22日,万荣县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涉疫违法线索,立即指令解店派出所、贾村派出所、南张派出所对陈某明、王某彤、武某民、杨某贵等四人涉疫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陈某明,男,41岁,恒泰花苑居民,8月17日从西安返县,8月19日接到社区通知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

      王某彤,女,18岁,世纪新城居民,8月12日从西安返县,18日接到社区通知居家隔离,20日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取快递。

      武某民,男,46岁,贾村乡西思雅村村民,未经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同意私自进入隔离场所,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杨某贵,男,65岁,南张乡薛李村村民,8月15日从西安返乡,返乡后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19日从本村疫情防控隔离点窗户擅自翻窗外出。

      该四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以上四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情节较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易倍体育EMC,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